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标准是根据农村环境管理重要的一步,关系到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的选择以及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及运维成本。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求,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推动管网建设,加强污水水源的回收,充分利用化粪池、沼气池等设施。
- 明确农村污水处理设备适用范围,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官网执行《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排放管理。
- 明确排放指标和排放限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出水回用三类。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 明确工作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或完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由省(区、市)依法按程序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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